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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天方药业“虚假陈述” 一股民索赔60.4万
    2012-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60.4万元

      天方药业接到郑州市中院发来的《民事起诉书》,来自上海市的投资者姜桂英起诉公司“虚假陈述”,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证券投资损失约60.4万元。

      ⊙记者 夏子航 ○编辑 邱江

      

      天方药业今日公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公司发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书》。诉讼文件显示,起诉人为姜桂英,是一位来自上海市的投资者,她请求法院判令天方药业赔偿其证券投资损失约60.4万元。

      公告显示,该投资者起诉理由为:经财政部检查,天方药业2009年度财务数据存在如下问题:(1)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银行承兑汇票9.35亿元;(2)将公司资金255万元存入员工个人账户;(3)以假发票列支费用79万元;(4)在无发票的情况下,列支销售服务费2978万元;(5)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外单位票据贴息787万元;(6)少缴各项税款131万元。

      该投资者据此认为天方药业2009年度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不实,已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造成其证券投资损失。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因虚假陈述致使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根据司法解释,天方药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9年年报发布之日即2010年3月16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1年10月11日。据此,征集诉讼维权的律师称,2010年3月16日至2011年10月10日期间买入、在2011年10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天方药业股票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均符合索赔条件。

      天方药业表示,将积极应诉并对姜桂荣恶意诉讼的行为保留追诉的权利。

      天方药业称,财政部仅是因为天方药业下属子公司河南天方药业中药有限公司发生的“公款私存”问题,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并没有因其他问题对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公司已请会计师事务所就财政部检查出来的问题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出具说明:不属于重要会计调整事项,不需调整2009年财报。公司认为2009年度年报中的财务报告不存在重大不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