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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2-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81 证券简称:万昌科技 公告编号:2012-015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7月22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举行。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于秀媛女士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审议并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现金分红的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中有关现金分红条款,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通知精神和要求,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意议案中所涉及相关条款的修订内容。

    该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的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12年7月28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定于2012年8月15日上午9:00在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12年7月28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81 证券简称:万昌科技 公告编号:2012-016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现就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8月15日(星期三)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朝阳路18号

    公司三楼东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会议出席对象

    (1) 截止2012年8月9日(星期四)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有关人员。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事项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项议案的具体内容见2012年7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须持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2年8月14日上午8:00-11:30,下午1:00-4:3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公司证券部,信函请注明“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联系人:张国昌

    联系电话:0533-2988888

    传真:0533-2091578(传真请注明:转公司证券部)

    邮编:255068

    四、其他事项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下格式自制均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12年8月15日召开的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均代表本公司/本人,其后果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序号审议事项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股):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

    注: 1、表决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请表决人在所表明意见的相对应栏内划“√”。多填、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视为弃权;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581 证券简称:万昌科技 公告编号:2012-017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7月22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景坡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现金分红的条款进行补充完善,以充分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该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2年7月27日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原 文修订后内容
    1(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2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趋势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2股。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当期利润分配方式中含有现金分配方式的,现金分配金额应不低于当期可分配利润的5%。

    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八)公司提供多种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