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648,900912 证券简称:外高桥、外高B股 编号:临2012-12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9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15836美元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14253美元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2 年 8月8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2年 8月 13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2年 8 月 8日
● 除权(除息)日:2012 年 8月 9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 年8 月15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 年 8 月 24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2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1 年度
(二) 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 1,010,780,943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元(含税),扣税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 元,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101,078,094.3 元。公告已在 2012年6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2 年 8 月 8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2 年 8 月 13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2 年 8 月 8 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2 年 8 月 9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 年 8 月 15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 年 8月 24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2 年8 月 8 日(A 股股权登记日),2012 年 8 月 13 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外高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上证登3。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持有 A 股的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 6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现金红利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 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4、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6、持有 B 股的股东,按 2011 年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 2012 年 7 月 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1:6.3146)折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15836 美元(含税)。持股 B 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 2011 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现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 B 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 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以下简称“C99 账户股东”)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 0.014253 美元。
其中 B 股居民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 6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现金红利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 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014253 美元。
其中 B 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900000000-C90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15836美元发放。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高北路2001号
邮政编码:200131
联系电话:021-51980847
联系传真:021-51980850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2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