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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2-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伊力特 股票代码:600197 公告编号:临2012-016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7月30日以传真方式发出召开四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2012年8月3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公司四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应参会董事7人,实际参会董事7人。其中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6人,分别为徐勇辉、梁志坚、白炳辉、夏军民、马洁、宋岩;董事安涛因出差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宋岩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徐勇辉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1、关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及修改《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此项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的规定,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改,其他条款未作修订。

      修订后的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内容如下: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在公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上,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1.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派发股利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在中期或者年终进行现金分红。如公司因经营需要,当年暂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和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每年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审议前,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除召开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关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需征求独立董事意见,经公司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2、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此项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证监局【2012】65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征求了投资者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意见,经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诉求回报、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拟定了《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3、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征集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投票委托的议案(此项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董事会同意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征集将于2012年8月20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的《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的投票表决权。股东委托董事会投票的具体程序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4、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此项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定于2012年8月20日(星期一)11:00(北京时间)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宜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2年8月20日(星期一)11:00(北京时间);

      二、会议地点:乌鲁木齐市长江路352号伊力特酒店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委托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议题

      1、关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及修改《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

      五、出席会议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任律师;

      2、2012年8月10日(星期五)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股东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六、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12年8月17日北京时间10:00-13:30;15:30-19:00

      2、登记方式:

      A、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上海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B、法人股股东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海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C、股东也可以用传真或信函形式登记;

      3、登记地点:乌鲁木齐市昆明路148号新捷小区一号楼二单元102室

      七、董事会征集投票权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使中小投资者充分行使权利,并表达自己的意愿,公司董事会同意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的投票权。股东委托董事会投票的具体程序详见《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八、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征集投票中的一种方式。

      九、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昆明路148号新捷小区一号楼二单元102室

      2、邮政编码:830011

      3、联系人:君洁 严莉

      4、联系电话:0991—3667490 传真:0991—3672172

      十、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附件:授权委托书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3日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在股东单位的职务: (如系自然人股东则毋需填写)

      兹委托股东代理人 先生(或女士)出席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股东代理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 持有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数 股。

      (三)股东代理人享有发言权、表决权,可以按股东大会要求的表决方式表决。

      (四)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的 议案投赞成票; 议案投反对票; 议案投弃权票。(划线部分填写“全部”或议案的序号)

      (五)股东代理人对会议召开期间可能列入股东大会的临时议案有表决权,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此项仅适用于年度股东大会情况)

      (六)本次委托授权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七)股东代理人不得转委托。

      (八)法人股东名称 (加盖单位印章)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九)自然人股东(签字):

      (十)受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