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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12-003】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838号”文核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23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00元,共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490,1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6,561,42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3,578,580元。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国浩验字[2012]第207A84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两个,一是年产10,000吨高效饲用金霉素扩建项目;二是金河生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 2012 年8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连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河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等三家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下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在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51179100018010125783,截止2012年7月25日,该专户余额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合计为25,505.93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共计7,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7月20日,其中:2,000万元存放期限为3个月,5,000万元存放期限为6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银河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49219639232,截止2012年7月25日,该专户余额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合计为3,101.7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金河生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共计2,500万元,其中:500万元存放期限为3个月,1,000万元存放期限为6个月,开户日期均为2012年7月24日;1,000万元存放期限为1年,开户日期为2012年7月25日。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银河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7273110182600035112,截止2012年7月25日,该专户余额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合计为16,750.2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0,000吨高效饲用金霉素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共计9,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7月24日,其中: 2,000万元存放期限为3个月, 2,000万元存放期限为6个月, 5,000万元存放期限为1年。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银河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银河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健、韩杨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银河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银河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银河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4年12月31日)后失效。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