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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电信签署《2012年营业厅设备(排队叫号机)集中采购框架合同》的公告
    2012-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电信签署《2012年营业厅设备(排队叫号机)集中采购框架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2-035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电信签署《2012年营业厅设备(排队叫号机)

      集中采购框架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拓电子”或“乙方”)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中国电信”或“甲方”)于2012年9月5日签署了《2012年营业厅设备(排队叫号机)集中采购框架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合同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在履约过程中,乙方如出现违约情况,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为框架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排队叫号机设备,没有约定采购数量和采购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订单,采购单位向乙方下达订单。采购单位(“采购方”)可以是甲方,也可以是甲方的分公司、子公司。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注册资本:22,043,304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主要经营固定电话、移动通信、卫星通信、互联网接入及应用等综合信息服务。

      (2)公司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注册资本:8,093,236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中国提供固定通信业务、移动通信业务等基础电信业务,以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增值电信业务。

      中国电信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2011年公司通过代理商与中国电信发生类似业务的合同金额为63.43万元,占当年类似业务总合同金额的比例为0.86%。

      3、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是中国特大型国有通信企业,连续多年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发行的H股及美国存托股份分别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中国电信有充足的资本实力和良好的信誉保证本次交易的履约。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及履约期限

      甲方和乙方同意由乙方作为甲方的设备及服务供应商,在本合同生效后至甲方与乙方就同类设备及服务再次签订框架合同或甲方就同类设备及服务再次集中采购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或发出停止供货通知书之日为止的期限或阶段或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订单,出售用于甲方或其分公司、子公司中国电信2012年营业厅设备集中采购项目的货物排队叫号机和服务。

      2、价格

      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和/或采购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的价格具体以订单结算。订单总价包括:(1)乙方应提供的本合同订单范围完整的货物和服务费用。(2)乙方应承担的安装及技术服务等费用。(3)使货物适于运输及多次装卸操作的包装费用。(4)乙方负责运送货物到甲方和/或采购方指定地点前的所有费用。(5)乙方将货物销售给甲方和/或采购方而应缴纳的所有税费。(6)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3、支付

      订单下的货款支付由甲方和/或采购方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和/或采购方应按以下条款向乙方支付当期订单下的货款:

      (1)交货付款

      本合同签署且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全部交付货物,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约定的单据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90%的交货付款。

      (2)试运行稳定付款

      试运行稳定运行3个月,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约定的单据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交货付款。

      4、违约责任及侵权处理

      乙方出现如下违约或侵权等情况之一时,需要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使得交货、验收等任一阶段工作延误的。

      (2)保修期内,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合同项下的服务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

      (3)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质量、功能存在瑕疵或者甲方和/或采购方使用乙方货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4)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声称甲方和/或采购方使用货物侵犯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的。

      5、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九十日或以上时,甲方和/或采购方、或者乙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对方。

      6、争议解决

      所有因本合同及订单引起的或与本合同及订单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7、合同的签署及生效

      (1)合同签署时间:2012年9月5日。

      (2)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将对公司该类项目的进一步发展和未来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本合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影响其他客户对该产品的需求。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签署的合同,今后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披露其相关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公司与中国电信签署的《2012年营业厅设备(排队叫号机)集中采购框架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