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2-43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1年1月28日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股份”、“公司”)与赵晓东先生签署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晓东关于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合同约定:上市公司在收购世峰公司股权过程中与赵晓东合作,赵晓东以5,000万元人民币价格受让世峰公司20%的股权;赵晓东有权于2012年1月31日前要求上市公司或其指定方以不少于7,500万元人民币价格回购其持有的世峰公司20%股权。(详见2012年6月26日《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查发现未披露合同的公告》,编号:临-2012-17)
公司自查发现上述协议后,董事会对该协议的签署程序及内容进行了核查,认为:《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签订程序不合规,《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交易定价缺乏依据,交易的公允性缺乏评估值的支持。(详见2012年6月28日《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与赵晓东签署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的核查意见》,编号:临-2012-18)
公司曾与赵晓东先生就妥善解决《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事宜进行过沟通,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9月10日,赵晓东以被告大元股份、邓永祥未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约定回购款项,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二中民初字第15258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赵晓东与被告大元股份、邓永祥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赵晓东
被告: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邓永祥
第三人: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大元股份、邓永祥回购赵晓东持有的世峰公司20%股权;大元股份、邓永祥支付股权回购余款7,000万元人民币;大元股份、邓永祥支付违约金。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诉讼,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解决《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问题过程中,公司经与第一大股东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泓泽”)沟通,上海泓泽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大元股份经司法判决需履行《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且大元股份不愿履行时,上海泓泽代大元股份履行回购义务,向赵晓东支付相应回购款项;若大元股份经司法判决需要向赵晓东或其他方赔偿任何损失,上海泓泽将代上市公司赔偿相应损失;若大元股份因《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遭受其他经济损失,上海泓泽将代大元股份承担。(详见2012年9月20日《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函的公告》,编号:临-2012-31)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二中民初字第15258号”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