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90 证券简称:山东墨龙 公告编号:2012-025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刊登于2012年8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2012年8月24日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上。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2年10月12日(周五)上午9:30
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10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10月11日下午15:00至2012年10月12日15:00。
2、召开地点:山东省寿光市文圣街999号3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张云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名,代表股份44,059.7817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5.2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44,002.0982,占公司总股本的55.15%;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14人,代表股份57.68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占公司A股总股本的0.1065%)
其中:
1、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出席情况:现场参会及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7人,代表股份39,705.4835万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3.29%。
2、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出席情况:H股股东无人出席会议,委托大会主席投票,代表股份4,354.2982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17%。
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聘请寿光鲁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点票监察员。
本次会议以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其中一、二项为普通决议案,三、四项为特别决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年)》
本议案同意股数44,059.691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99.9997%,其中A股 39,705.393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90.117%,H股4,354.298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9.883%;反对股数0.0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2%,其中A股0.0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2%,H股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0%;弃权股数0.0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1%,其中A股0.0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1%,H股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0%。
表决结论:本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分红管理制度》
本议案同意股数44,059.691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99.9997%,其中A股 39,705.393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90.117%,H股4,354.298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9.883%;反对股数0.0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2%,其中A股0.0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2%,H股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0%;弃权股数0.0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1%,其中A股0.0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1%,H股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0%。
表决结论: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
本议案同意股数44,059.531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99.9994%,其中A股 39,705.313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90.117%,H股4,354.218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9.883%;反对股数0.1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4%,其中A股0.0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2%,H股0.08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0.0002%;弃权股数0.1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2%,其中A股0.1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2%,H股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0%。
表决结论: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民币公司债券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股数44,059.531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99.9994%,其中A股 39,705.313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90.117%,H股4,354.218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9.883%;反对股数0.1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4%,其中A股0.0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2%,H股0.08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0.0002%;弃权股数0.1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2%,其中A股0.1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2%,H股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0%。
表决结论:本议案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辉、丁璐
3、结论性意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201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郑辉律师及丁璐律师出席贵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该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12年8月24日召开的第3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决议;
3、公司于2012年8月24日召开的第3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记录;
4、登陆并审阅了于深交所、香港联交所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
5、授权委托书等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7、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并提供如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议召集的。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已于深交所、香港联交所官方网站发布并公告。相关议案已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中列明,并已充分披露。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通告及通函规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如期、如地举行。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名,代表股份数44,059.7817万股,共占公司股份总额79,784.84万股的55.22%。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相关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李少旭先生点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经见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审议表决事项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普通决议:
1、审议及批准《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年)》
同意票44,059.691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997%;弃权票0.0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01 %;反对票0.0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02%。
2、审议及批准《分红管理制度》
同意票44,059.691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997%;弃权票0.0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01 %;反对票0.0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02%。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特别决议:
3、审议及批准公司章程之修订,并授权董事会处理包括不限于修订公司章程所需的各项有关报批、披露、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在办理前述手续的过程中,根据有关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不时提出的要求,对章程修正案作其认为必须且适当的文字性修改
同意票44,059.531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994%;弃权票0.1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02 %;反对票0.1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04%。
4、审议及批准关于发行人民币公司债券的议案
同意票44,059.531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994%;弃权票0.1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02 %;反对票0.1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04%。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
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郑辉
签 字:
见证律师:丁璐
签 字: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