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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2012年
    半年度报告网上集体说明会公告
    2012-1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28 证券简称:成商集团 编号:临2012-34号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2012年

      半年度报告网上集体说明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8月16日发布了2012年半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深入全面地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定于2012年10月24日(星期三)下午15:00—17:00 点举行2012年半年度报告网上集体说明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半年度报告网上集体说明会将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四川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dqhd/sichuan/)或者“公司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ssgs/S600828/)参与交流。

      出席本次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半年度报告网上集体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总经理王伟,公司董事会秘书郑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周烨。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828 证券简称:成商集团 编号:临2012-35号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受理情况

      本公司分别于2010年12月29日、2011年1月15日、2011年3月9日、2011年4月28日、2011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本公司与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V20100648号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争议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及本公司根据该仲裁案件提起的诉讼事项。

      本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通知本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0号仲裁裁决一案。

      二、本案基本情况

      1、仲裁结果回顾

      本公司于2012年4月24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00号),本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与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V20100648 号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已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裁决结果如下:

      1)本案《关于合作经营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合同书》(以下简称"《合作合同》")于2012年4月20日终止,双方应自该日起依法对合作企业进行清算。

      2)驳回申请人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作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的仲裁请求。

      3)驳回申请人第二项仲裁请求,即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合作合同》的第三阶段(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合作企业即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每年优先向被申请人支付固定收益人民币2,600万元和企业税后利润50%的利益分配方式。

      4)驳回被申请人请求裁决确认《合作合同》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终止的仲裁请求。

      5)驳回被申请人请求申请人立即撤出成都商业大厦的仲裁请求。

      6)驳回被申请人请求裁决申请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赔付被申请人人民币0.5亿元的仲裁请求。

      7)本案仲裁本请求仲裁费为67,143美元,由申请人全部承担,并与申请人交付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冲抵。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795,00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并与被申请人交付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充抵。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做出之日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该事项公司已于2012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

      2、本案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本案申请事由

      申请人认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00号”《裁决书》“三、裁决”部分第1项以及第2项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机构仲裁的范围且仲裁机构无权进行仲裁,因此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事实和理由如下:

      1)仲裁机构无权对合作合同的终止进行裁决。

      2)仲裁机构无权裁决合作企业进入清算。

      4、本案申请事项

      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00号”《裁决书》“三、裁决”部分第1项以及第2项裁决事项。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四、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就该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特此公告。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