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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大股东减持的约束制度仍有漏洞
    2012-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熊锦秋

      ⊙熊锦秋

      

      大股东短期内在市场大量减持,是沪深市场剧烈波动的一大根由。对大股东任职上市公司高管,其减持行为受到《公司法》“公司董、监、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约束,但有些大股东并不担任公司高管,对这类大股东的巨量减持行为的约束制度就还需进一步完善。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对“大小非”解禁后的减持约束,主要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锁一爬二”,即“大非”解禁后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只是,在二十四个月之后,“大非”减持比例似乎就没有了约束,这是个制度漏洞。

      当然,证监会针对“大小限”和“大小非”减持出台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转让指导意见》,但实质性约束条款也只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转让”,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等条款,对大股东在短期内的大量减持行为并没有限制。

      交易所对大股东减持也有些约束规定。上交所有《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要求持有限售存量股份股东交易行为要遵循《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包括:减持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依照该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等。深交所有《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要求大股东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的,应当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区间、减持原因;如果大股东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大股东在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总之,对大股东在市场内减持的制度性约束,目前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方面,证监会、交易所并没有具体条款限制大股东(尤其是“大限”)解禁后的减持比例。为防止大股东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市场造成冲击,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设法让大股东持股解禁后缓步减持。可规定:即使大股东持股已经解禁,无论是哪一年,大股东每年最多只能在市场减持5%,其中包括在大宗交易平台、竞价交易系统以及协议转让等任何形式减持,这个政策相当于大非“锁一爬二”政策的延续和拓展。如果大股东担任上市公司高管,其每年所能减持的股票,按“大股东”及“董、监、高”两个身份计算所允许减持量中的低位选择。

      其次,可规定:大股东未来六个月内减持5%以上股份的,需提前30个交易日发布减持公告。目前深交所要求大股东在未来减持5%以上的需提前两个交易日公告,仅给二级市场投资者两个交易日准备时间,未免太短促,大股东完全可以在股价高位区域突然发布减持公告,就算来两个跌停也仍属高位;若要求大股东提前30个交易日发布减持公告,这样股价可以有更多的调整时间,能最大限度避免发起人高价减持套现行为。

      其三,对有特殊情况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也应有约束。深交所专门针对创业板发布《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其中规定对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二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业绩出现亏损或“变脸”等上市公司,不管实际控制人减持多少,均要求在减持前两个交易日预告。笔者也建议将此规定修改为大股东应在减持前30个交易日预告;而且,不光创业板,若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出现业绩亏损等特殊情况,也一律按这个规定执行。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