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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事项的澄清公告
    2012-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12-052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事项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有媒体发布报道,质疑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研发费用资本化,并指出本公司与沙特客户 AL Kifah Building Materials Co.公司之间应收账款数额较大且较为混乱等问题。公司董事会在获悉上述报道内容后,十分重视,立即展开自查,并查阅有关资料,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公司与AL Kifah Building Materials Co.(以下简称AL Kifah) 公司之间应收账款的说明

      1、对于本公司2011年度向AL Kifah公司的营业收入1961万元之事项,系公司2011年上半年对该公司实现销售,并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确认收入,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2、公司2012年6月末应收账款余额中,应收AL Kifah公司1389万元,其中账龄1年以内1278万元,账龄1-2年11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初对AL Kifah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459万元,其中,公司已于2012年1-6月收回前期应收账款348万元,余额111万元将其列入账龄为1-2年的应收账款,并按公司会计政策对该部分应收账款足额计提10%坏账准备金 11.1万元。

      (2)2012年1-6月份形成的对AL Kifah公司的应收账款1278万元,账龄为1年以内,该账款公司已于2012年9月30日前收回1073万元。公司2012年1-6月份与AL Kifah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金额为1223万元,与应收账款总额1278万元的差额系公司代垫的运保费。

      综上所述,公司对AL Kifah公司的应收账款核算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已准确划分了账龄,并已足额计提坏账准备,不存在账龄混乱、计提金额不足的现象。公司已收回大部分对AL Kifah公司的应收账款,不存在坏账风险很高的情形。

      二、 关于研发费用资本化的说明

      公司2012三季报资产负债表中的“开发支出”余额2239.62万元系公司压缩机技术开发进度性支出。公司将上述支出确认为开发支出并予以资本化,主要依据如下:

      (1)公司该项支出符合企业开发阶段支出的确认标准

      依据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一项或若干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或获得新工序等。公司本年度正式启动的压缩机项目,其开发的技术属于在已有成熟压缩机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的改进型开发,相应的开发支出本年度开始发生,并且目前已经取得了开发的阶段性成果,故完全符合企业开发阶段支出的确认标准。

      (2)公司该项支出符合开发支出资本化的确认条件

      关于开发支出资本化的确认条件如下:

      A、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B、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的意图;

      C、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当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市场情况进行可靠预计,以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类无形资产的需求;

      D、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E、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压缩机项目自本年度开始开发,其技术成熟度、可行性均很高,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本项目技术开发成功后,应用该技术所生产的压缩机产品,既可作为公司现有产品制冰系统的组成部件,又可直接对外出售,制冰系统和压缩机目前均存在成熟的市场,预期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对压缩机项目开发费用予以资本化符合相关规定。

      三、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的正式公告为准。

      2、公司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将在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予以进一步确认。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