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2-037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12年7月4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2年8月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同意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对“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出资方式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超募资金3,750.00万元用于投资设立子公司“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以下简称“众大包装设备”);同意各股东认缴出资分两期缴付到位,第一期使用超募资金1,500.00万元,用于出资设立子公司“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第二期于2013年12月31日前使用超募资金2,250.00万元,用于投资子公司“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众大包装设备注册资本拟定为人民币7,500万元,其中,公司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0%。详情可见公司分别于2012年7月5日以及2012年8月4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2-015)、《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17)以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2-020)、《关于对“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出资方式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22)。
2012年8月16日,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详情可见公司于2012年9月1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参股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30)。
为规范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子公司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大包装设备”)与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嘉兴分行”)于2012年11月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众大包装设备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新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33510182100023810,截止2012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1,500.0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参股子公司众大包装设备投资项目(使用超募资金投入3,750.00万元,其中第一期使用超募资金1,500.00万元)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众大包装设备与开户银行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众大包装设备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众大包装设备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众大包装设备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众大包装设备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众大包装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众大包装设备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克卫、张每旭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众大包装设备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众大包装设备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众大包装设备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和众大包装设备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众大包装设备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众大包装设备及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众大包装设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或众大包装设备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众大包装设备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九、本协议自公司、广发证券、开户银行、众大包装设备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