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编号:临2012-045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814号文件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网上定价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3,639,512股,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70,688,90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55,753,699元。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苏公W[2012]B108号验资报告,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12年10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2012年11月15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中信银行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等六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六家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在农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0635001040216666,截止2012年11月2日,专户余额为14,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归还贷款等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2001615936052502014,截止2012年11月2日,专户余额为14,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归还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浙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020000010120100017890,截止2012年11月2日,专户余额为6,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归还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江苏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9010188000032247,截止2012年11月2日,专户余额为7,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归还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322210182200083623,截止2012年11月2日,专户余额为9,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归还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公司在南京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4010120030000870,截止2012年11月2日,专户余额为6,118.890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归还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德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中德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平、罗民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中德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德证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备查文件:
1、公司、专户银行、中德证券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