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经营情况问题的澄清公告
证券代码:600328 股票简称:兰太实业 编号: (临)2012-032
关于《证券市场红周刊》发文质疑
我公司经营情况问题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证券市场红周刊》发表了一篇题为《兰太实业“七宗罪”》的文章,对我公司的经营情况提出质疑,现就有关情况澄清如下:
一、关于“隐瞒关联关系”的问题
内蒙古泰兴泰丰化工有限公司不属于兰太实业的关联方,兰太实业从未对其进行过投资。我公司注意到了该文所引用的有关网站的失实信息,正在就此问题与该网站进行交涉。
二、关于“虚构巨额利息收入”的问题
银行对兰太实业统一授信,兰太实业实行统借统还的资金管理制度,为加强子公司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内部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并降低成本,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资金情况进行内部考核,子公司计提利息,母公司作为利息收入,出具合并报表时将此部分收支抵消,对损益不产生影响。在半年报中披露的利息收入金额2353.95万元包含了应收子公司的利息2280.49万元,利息支出金额8079.32万元包含了子公司应付母公司利息2280.49万元,财务费用收支相抵后,对损益无影响,不存在虚构巨额利息收入的情况。
三、关于“坏账计提有章不循”的问题
该文所称“兰太实业针对应收类往来款项的资产减值计提程度是比较严格的,例如针对账龄为1~2年期的款项,坏账计提比例为15%,这高于一般公司通常采用的10%的计提比例,这一点更加契合了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原则”的情况是兰太实业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政策。对于半年报披露其他应收款坏账比例略小,主要是由于其他应收款中包含子公司青海昆仑碱业对农村信用社的投资款金额1000万元,由于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暂时计入其他应收款中核算,此部分未考虑坏账,兰太实业对此项投资情况已于2012年8月召开的四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对外公告。
四、关于“开发支出挂账四年”的问题
(一)复方双嘧达莫缓释片的情况。复方双嘧达莫缓释片的研发支出752703元,该品种已经获得临床批件,完成了临床试验,目前正在申报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临床试验结果表明该品种疗效确切、显著,达到国际水平。由于缓释制剂技术含量高,难度大并受国家新药注册要求及物质鉴定的影响,为了确保批准上市的新药质量稳定可靠,工艺重复性好,故申报时间延长,项目仍属研发期中。
(二)紫灯颗粒、盐酸坦索罗辛缓释胶囊的情况,前者为民族药、后者属技术难度较高的缓释制剂,由于国家新药注册要求提高及技术方面的原因,导致这两个品种暂停研发。根据公司与有关研发单位的合作协议,因技术原因所致的研发失败均由该单位无条件予以更换新研发项目。据此,以上品种等价更换为格列齐特缓释片,目前该产品已经完成工艺研究和质量研究工作。根据行业惯例及经验,新药研发在不出现意外的情况下至少需要5-7年时间。
因此,上述新药开发还处在研发阶段,其支出不具备转入无形资产的条件,也不应该转入当期费用。
五、关于“员工薪酬不知所终”的问题
该文所称的“员工薪酬不知所终”情况主要是因为兰太实业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协商,可以使用应收票据支付住房公积金及养老金等款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中规定,现金流量表中不包含3个月以上的应收票据,因此未将此部分差额列入现金流量表中。
六、关于“欠款大户不明不白”的问题
该文中指出的“应收账款前五名的客户中‘杭州茂隆欣实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的金额较大”的情况,是由于我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青海昆仑碱业(该公司设立之初已有一年产10万吨的碱厂,新建的年产100万吨的碱厂目前正处于试生产阶段,并非没有纯碱的生产销售)误将杭州茂隆欣实业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发生额作为余额,使之成为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名中的第二名。实际应收账款前五名中的第二名为内蒙古泰兴泰丰化工有限公司。杭州茂隆欣实业有限公司目前为兰太实业的一般客户,至2012年6月底应收账款余额为9万元。虽然该项信息是在合并报表后,为满足对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的披露需要而单独提取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数据没有影响,但却反映出我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此,我公司对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引以为戒,把我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做得更好。
七、关于“混乱至极的往来款”的问题
(一)对于该文中 “‘平罗县北方煤业有限公司’的预付账款为1580.51万元,发生时间为2011年,但未在2011年披露”的情况,是由于在2011年底时与“平罗县北方煤业有限公司”的往来为应付账款,金额为951万元,账龄在1年以内,不需披露。兰太实业对预付款有较严格的管理,以此单位为例,2012年6月底预付账款为1580.51万元,同时对该公司尚有没结算的暂估材料款1862万元。
(二)对于该文中“‘应付账款’科目,半年报披露的3年以上账龄的应付账款余额892.04万元,比2011年末披露的‘2至3年’和‘3年以上’账龄款项合计金额819.72万元多了72.32万元”的情况。主要由于我公司2012年6月底对应付账款的账龄进行了重新梳理,将部分质保款等因素综合考虑,将账龄微调。对该文中“应付账款‘账龄超过一年的大额应付账款’温州二建应付金额为342.55万元”的情况,主要由于2011年末温州二建应付金额账龄在一年以内,按要求未在年报中披露。
(三)对于该文中“兰太实业半年报披露的其他应付款‘账龄超过一年’的大额其他应付款未在2011年披露”的情况,共涉及三家单位,兰太实业年报未披露,是因为当时账龄尚在1年以内,披露的明细主要为账龄在1年以上的重大金额。
以上公告内容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广大投资者、媒体和监管部门随时指正和批评,同时感谢媒体和投资者对我公司的关怀和关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