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71 证券简称:ST东盛 编号:临2012-032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2年12月7日如期在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52号立人科技园A座六层会议室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2月7日上午10 时
2、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52号立人科技园A座六层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77,437,844股,占公司总股本243,808,438股的31.7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股份为77,437,844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由于公司以前年度聘请的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吸收合并,经过对多家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质的审计机构的慎重考察和对比,公司决定聘请合并后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为40万元。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股份为77,437,844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根据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工作的相关要求,2012年1月1日起,主板上市公司需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公司通过前期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资信状况、执业经验以及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的熟悉程度,决定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20万元。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大会已经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冯玫律师、张圣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771 证券简称:ST东盛 编号:临2012-033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民诉讼案件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2012年6月9日公告的王琴霞等148名小股东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虚假陈述请求民事赔偿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现已全部结案。截止2012年12月7日,公司先后收到法院送达的(2010)西民四初字第00286号至第00289号、第00300号、第00307号至第00312号、第00336号、第00337号、第00353号、(2011)西民四初字第00100号、第00156号至第00158号、第00160号、(2012)西民四初字第00243号至第00363号、第00379号至第00386号《民事调解书》共148份,公司与上述148名原告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王琴霞等148名股民共支付12,958,424.00元,逾期各原告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若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仍不能付款,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对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由148名原告自行负担。
4、双方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至此,公司虚假陈述案仍有一件因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途中,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771 证券简称:ST东盛 编号:临2012-034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人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12月7日,公司分别接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友谊路支行等4家银行(以下简称“金融债权人”)联合发来的《资产转让通知》,告知公司以下事项:
(1)上述金融债权人已分别与长城公司石家庄办事处签署合同,依法将其对公司享有的主债权(本金14539.58万元及根据原借款合同约定应付的利息、罚息等)及所对应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益转让给长城资产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2)公司自收到《资产转让通知》之日起,应分别向中国长城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履行主债权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特此公告。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