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96 证券简称:中海海盛 公告编号:临2012-038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提案的情况:否
本次股东大会是否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否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经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2月17日在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25层公司会议室举行。
2、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67,602,50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8.83 |
3、本次会议由李伟董事主持,会议采用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会议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1人,王大雄董事长、张荣标董事、吴昌正董事、温建国董事、唐炜董事、潘祖顺独立董事、刘娥平独立董事、胡正良独立董事因工作原因未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杨吉贵监事会主席、俞建忠监事、黄明辉监事因工作原因未亲自出席本次会议;胡小波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蒋飒爽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王强副总经理、李国荣总会计师、周邱克副总经理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海海盛香港船务有限公司处置“金海洋”轮和“金海潼”轮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海海盛香港船务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CHINA SHIPPING HAISHENG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将“金海洋”轮和“金海潼”轮两艘化学品船作为废钢船出售给江门市银湖拆船有限公司,出售价格为1,032,208.47美元每艘,合计为2,064,416.94美元。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67,602,500 | 100 | 0 | 0 | 0 | 0 | 是 |
(此项交易相关具体内容请见分别于2012年11月23日和2012年11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海海盛香港船务有限公司出售“金海洋”轮和“金海潼”轮的公告》和《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公告》。)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67,602,500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贾雯、何林琳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如下: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上网公告附件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896 证券简称:中海海盛 公告编号:临2012-039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审计机构转制更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收到公司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事项的函》,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0】12号)的规定,并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经全面完成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相关工作。中文名称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变更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保持不变。
根据国家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文件(财会【2012】17号)规定,转制后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原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合同,或与客户续签新的业务合同,不属于更换或重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不需召开股东大会或履行类似程序对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特此公告。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