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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2-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156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巴州鑫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案,并向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送达了《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传票》【(2012)字第00645号】、《民事起诉状》、《阿拉尔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阿民初字第645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向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送达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2)年农一法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起诉状》。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案件一原告:巴州鑫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库尔勒市天山辖区天西路神州小区商运司3-2-102室

      法定代表人:任莲清 总经理

      案件一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玉阿新公路44公里处西支渠以西

      法定代表人:申孝忠 董事长

      ■

      案件二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民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史全喜 董事长

      案件二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玉阿新公路44公里处西支渠以西

      法定代表人:齐建新 董事长

      ■

      2、诉讼请求

      根据巴州鑫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起诉状》的阐述,案件一的诉讼请求如下:

      (1)、支付货款(包含运费)1033681.80元,没有及时付款应承担的利息(自2011年4月1日至起诉时)67292元;

      (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诉讼损失。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起诉状》的阐述,案件二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2581397.73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利息528541.19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3、事实与理由

      根据巴州鑫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起诉状》的阐述,案件一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原告被告双方于2000年5月31日签订了硫酸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按照国家标准GB534-2002向被告供应浓度为93%的硫酸,单价按照市场行情由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运输被告仓库指定地点,货到验收合格后原告开具发票,被告结算此款。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截止2011年4月1日原告开出最后一张发票时,被告合计欠款1033681.80元。

      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款,但没有任何结果。2012年5月16日我公司法律顾问向被告致《律师催告函》,告知其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被告于同月28日收到,但没有回音。被告的欠款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原告日常开支和正常经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件做出缺席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向原告巴州鑫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033681.80元,逾期付款利息6569.05,合计1040250.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8元,原告负担811元,被告负担13897(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起诉状》的阐述,案件二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2007年8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为被告承建年产五万吨差别化粘胶短纤生产线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力、物力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经审定工程造价为17923724.87元。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被告将部分工程从原告施工的项目中调整出交第三方施工,由原告已施工完成的循环水池防水套管制作安装及为水池集中搅拌砼工程移交兵团四建、中冶集团华冶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该部分工程造价89819.71元应计入工程总价内,以上合计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价款为18013544.58元。被告已陆续支付工程款15432146.85元,尚欠工程款2581397.73元至今未付。被告的拖欠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的生产经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传票》【(2012)字第00645号】;

      《民事起诉状》;

      《阿拉尔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阿民初字第645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2)年农一法民初字第00018号】;

      《民事起诉状》。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157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中国进出口银行诉第一被告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莱特”)、第二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高密密河硬化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高密密河”)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农棉浆”) 诉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诉第一被告新疆海龙、第二被告山东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冶科工”)诉新疆海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持续披露如下:

      一、案件持续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2 年3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山东 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49)、 于2012 年5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2-073)、于2012年6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2-092)、于2012年6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2-096)、于2012 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2-108),对上述诉讼案件分别履行了披露义务。目前,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如下: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与第一被告博莱特、第二被告山东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西民初字第4854号】,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本金29947766.88及逾期利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出口卖方信贷利率上浮50%计付);

      二、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014元(含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2、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高密密河与被告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 高商初字第149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山东高密密河硬化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双方于2011年10月26日所签XJHL1110-001号合同;

      二、被告欠原告粘胶预付款4032579.11元,原告代被告偿付常熟市翔鹰纺织品有限公司仓储费、装卸费450000元,共计4482579.11元,被告已自行以粘胶抵款2193062.76元,原告收回承兑汇票(票号:10200052/20581307)价款100000元,相抵后被告尚欠款1739516.35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三、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请求;

      四、双方其它互不追究;

      五、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00元,由被告承担。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新农棉浆与被告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农一执字第6-2号】,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海龙公司所有的位于新疆阿拉尔市工业园区的自备电厂以双方协商价人民币25150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棉浆公司,用以抵偿被执行人海龙公司所欠棉浆公司各项债务251766669.82元,以资抵债后,被执行人海龙公司尚欠棉浆公司债务266669.82元,应当继续清偿。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棉浆公司;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抵债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棉浆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棉浆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执行费320363.69元,由海龙公司负担,鉴定费500000元,由棉浆公司和海龙公司各负担250000元。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商业银行与第一被告新疆海龙、第二被告山东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3号】,判决如下:

      一、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归还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356453.53元;

      二、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支付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5370554.57元;

      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款项由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435.04元(原告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近日就原告华冶科工与被告新疆海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做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判决书》【(2012)新兵民一初字第00002号】, 判决如下:

      一、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896021.19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所欠上述工程款数额自200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914元(该款已由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先前支付),由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承担(该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西民初字第4854号】;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 高商初字第149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农一执字第6-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判决书》【(2012)新兵民一初字第00002号】。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677 证券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158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裁定后,管理人将已接管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向债务人移交;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同时,信息披露责任人由公司管理人转变为公司董事会。重整执行期间,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由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本公司股票于2012年11月6日起继续停牌,在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划转完成后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12)潍破(预) 字第 1-1 号】(详见 2012 年5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公告编号2012-080),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潍破字第1-4号】,裁定批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自此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

      2012年12月20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潍破字第1-7号】,裁定如下:一、冻结未过户至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处置专用账户的19个股东证券账户内价值300196元的股票;二、将潍坊广澜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应让渡的14,978,889股划转至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另根据2012年12月5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潍破字第1-6号】,上述两次裁定,实际划转至破产管理人开立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股份已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根据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开立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仅为协助重整计划执行所用的临时账户,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将自动注销。代持股份期间,将不行使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无须发布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继续停牌期间,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如重整计划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完毕等)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