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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1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2-038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2月21日上午9时在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总裁钱云宝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144.446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1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江苏丹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44.446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丹阳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44.446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成宝先生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二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二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