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ST美利 公告编号:2012—093号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12月25日上午10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12月24日至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2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2月24日15:00至2012年12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高景春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整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6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642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42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13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为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84968股,占出席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3.85%;反对1368148股,占出席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4.19%;弃权18937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96%。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傅国旺 季灵芝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