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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3-0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明星电缆 公告编号:临2013-001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2年12月31日通过专人送达和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广元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以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了进一步优化产品和市场结构,树立民用电缆市场高端品牌,公司将充分利用在芜湖地区乃至安徽省内的品牌影响力设立芜湖分公司,为当地提供优质的电线电缆产品,逐步占领芜湖乃至安徽省内高端环保民用电线电缆产品市场。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明星电缆 公告编号:临2013-002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1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3年1月7日下午2:00在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1月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5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338,977,35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5.19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6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86,10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2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广元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见证律师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监事三人,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会议,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数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338,953,85099.99%5,0000.00%18,5000.01%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2,600 股,反对5,000 股,弃权 18,500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网络投票总数的72.71%。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 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郭晓雷、杨泉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上网公告附件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