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3-001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23号《关于核准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16.00元,募集资金总额8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8,905,054.4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61,094,945.53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12月20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0)第25693号验资报告。
本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分别存入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交通银行上海南翔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以及上述两家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现为了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存储收益,建立和巩固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232014210002429。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及开户银行于2013年1月6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该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32014210002429,专户余额为15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文坛、管汝平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