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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转债代码:127001 转债简称:海直转债 编号:2013-005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友好协商,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称“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和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达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下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因中信银行深圳分行指定由深圳泰然支行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业务的开立账户网点并负责办理相关结算服务工作,因此公司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指定的深圳泰然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7442510182600123477。

      截至2013年1月1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43,426,165.8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2、公司承诺该笔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3、信达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承诺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信达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应当配合信达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信达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信达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存新、杨升可以随时到专户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中信银行深圳分行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信达证券。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信达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信达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信达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信达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信达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公司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公司办理的每笔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信达证券;存单不得质押,不得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10、信达证券发现公司、中信银行深圳分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