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股票简称:亚星化学 股票代码:600319 编号:临2013-008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案已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在本次诉讼中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9300万
●可能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星化学)于2013年1月28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市中院)(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2年6月8日、2012年10月24日收到深圳市中院(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34号《传票》、《民事起诉状》(详见公司2012年6月12日、2012年10月26日分别发布的临2012-021、临2012-048号公告)。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基本情况
经公司核查,2010年8月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集团)与深圳市百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丽投资)签订借款合同,向百丽投资借款1亿元。公司在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的《传票》及《民事起诉书》是因为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所造成的连带责任。
亚星集团于2011年5月6日向百丽投资支付700万元,百丽投资就剩余9300万元及逾期归还损失向亚星集团、亚星化学、潍坊星兴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兴联合)提起诉讼。
三、诉讼判决情况
深圳市中院(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亚星集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百丽投资借款本金人民币9300万元及损失(该损失从2011年2月25日起以人民币1亿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1年5月6日,从2011年5月7日起以人民币93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亚星化学对被告亚星集团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9300万元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百丽投资承担赔偿责任。亚星化学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亚星集团追偿;
(三)被告星兴联合对被告亚星集团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9300万元及损失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百丽投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星兴联合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亚星集团追偿;
(四)驳回原告百丽投资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367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百丽投资均已预交),由亚星集团、亚星化学、星兴联合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法院判决情况,公司应该负担被告亚星集团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9300万元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367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亚星集团、亚星化学、星兴联合共同承担,可能会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