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发文规范券商入股区域性市场或在区域性市场提供服务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龚维松
作为此前发布实施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配套文件,《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昨日正式发布实施,证券公司投资入股区域性市场,或在区域性市场提供推荐公司挂牌、股权或私募债券转让、定向股权融资、私募债券融资、投资咨询、登记结算及其他有关服务,将受此规范约束。
按照《业务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实施自律管理。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须按《业务规范》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协会备案。对尚未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并通过验收的区域性市场,证券公司不得参与,协会亦不受理这些地区的备案。
《业务规范》明确,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应合理确定参与的数量和地域,制定开展区域性市场业务方案,建立健全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应守法合规,遵守区域性市场相关管理规定和业务制度,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并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除推荐非上市公司股权在区域性市场挂牌、为挂牌公司提供定向股权融资服务,以及提供登记、托管、结算服务外,证券公司还可以推荐自己承销的私募债券在区域性市场进行转让,并可接受本公司客户委托,为客户买卖挂牌股权和私募债券提供服务。
同时,《业务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建立与区域性市场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通过证券公司代理参与区域性市场交易的合格投资者,须通过证券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测评将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开户年限、证券投资知识和经验、财务状况和需求等因素,并须符合区域性市场相关规定。
在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方面,《业务规范》明确,开展该业务的券商应建立健全区域性市场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识别、评价和管理;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控机制;建立风险报告和预警制度,制定针对不同业务、产品的风险应急处理预案。
按照规定,证券公司还需建立健全区域性市场业务的合规管理制度,及必要的隔离制度,防范开展区域性市场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管理利益冲突。
《业务规范》共七章二十八条,除上述内容外,还对券商参与区域性市场的参与程序、需向协会报备的材料、开展相关业务服务的具体要求作出了细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