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2061 股票简称:江山化工 公告编号:2013-008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向八名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9246.0881万股,发行价格为7.0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9,999,993.4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2,082,532.55元。
上述非公开发行的9246.088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已于2013年2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13998万股增加至23244.0881万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江山化工股票4747.5082万股,占发行前股本总额的33.92%;间接通过景宁畲族自治县兴和商贸有限公司持有江山化工股票274.2000万股,占发行前股本总额的1.96%,合计控制江山化工股票5021.7082万股,占发行前股本总额的35.88%。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江山化工股票7023.5082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总额的30.22%;间接通过景宁畲族自治县兴和商贸有限公司持有江山化工股票数未变,合计控制江山化工股票7297.7082万股,持股比例由发行前的35.88%下降为31.40%。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治理结构发生变化。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现金认购其中的1600万股,导致股票比例由发行前的0%上升至发行后的6.88%。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其中的1280万股,导致股票比例由发行前的0%上升至发行后的5.5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
特此公告。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2月22日
股票代码:002061 股票简称:江山化工 公告编号:2013-009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85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92,460,88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49,999,993.4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632,082,532.55元,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江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本公司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石化支行(以下简称“丙方”)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8万吨/年顺酐及衍生物一体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依本协议约定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或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郝东旭、张庆升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丁方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满页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