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董事长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邱江
随着公司“债务黑洞”事件逐步“发酵”,贤成矿业相关责任人自然难逃监管部门追责。公司今日披露,证监会青海监管局已下发决定书,对公司原董事长臧静涛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另外,上交所亦宣布,由于上市公司对担保、涉诉等重大事项均未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及时地予以披露,对上市公司及臧静涛、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李晓冬等7人进行公开谴责。
2012年起,贤成矿业的“债务黑洞”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并且愈演愈烈。据查实,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重大问题。
上交所认为,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前董事长臧静涛、董事兼总经理李晓冬、董事兼副总经理田树浩、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马海杰、董事王彬、黄绍优、监事会主席李奕明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前董事长臧静涛,其于2012年4月30日就得知公司的2.4亿元募集资金被司法冻结,但直至2012年6月26日才通知公司进行披露,交易所认定“其行为性质恶劣,对公司该项信息披露违规负有直接和主要的责任”。
由此,上交所决定,给予上市公司公开谴责;同时给予前董事长臧静涛、董事兼总经理李晓冬等上述公司高管公开谴责;尤其是公开认定前董事长臧静涛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易所称,对于上述惩戒,将抄报青海省人民政府,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而就在同一日,上市公司亦发布公告披露,于25日接到青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青海证监局经调查发现,自2011年1月起,上市公司部分对外借款、担保、涉诉事项,以及2.4亿元募集资金被司法冻结事项,均未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及时地予以披露,臧静涛对上述违法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青海证监局决定,认定臧静涛为不适当人选,在上市公司做出免除其董事长、董事职务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免除臧静涛董事长、董事职务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青海证监局书面报告。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消息发布前的2月4日,公司董事会已收到了臧静涛的辞职报告。当时的公告称,“臧静涛先生因近期受身体健康的影响,难以正常履行公司董事长、董事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