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赔偿“松口气”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孙放
在同阿尔斯通“旷日持久”的纠纷中,浙大网新似乎渐渐占据了上风:一方面,公司去年8月向阿尔斯通提出“司法反击”;另一方面,阿尔斯通方面的执行申请亦被法院驳回。
浙大网新今宣布,杭州中院已裁定,驳回了阿尔斯通要求浙大网新方面向其支付约3235万美元及相应利息等费用的执行申请。浙大网新此前“败诉”的不利局面正得到逐步扭转。
回顾这一纠纷,2004年12月8日,浙大网新与阿尔斯通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协议》,协议约定公司获许使用ALSTOM WFGD技术,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许可费用。后因双方对技术服务许可费的数额问题存在争议,阿尔斯通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2010年7月,浙大网新收到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关于利息与费用的终局裁决书,公司应向阿尔斯通合计支付约3200万美元利息与费用。
依据上述裁决,2011年11月15日,阿尔斯通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承认与执行申请书》,请求杭州中院裁定并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并依法强制上市公司向阿尔斯通支付仲裁裁决裁定的约3235万美元款项及相应利息。
去年10月19日,浙大网新接到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颁发并委托浙江省高院送达的《法院命令》。据该命令,公司需于2012年10月26日出席关于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聆讯,并在聆讯日前限制公司处置在港(价值达3322万美元加14.2万新加坡元)的资产,特别包括公司所持有的浙江浙大兰德及网新香港的股权。同时,公司需向阿尔斯通披露价值5万港元以上的所有资产。
不过,据当时公司披露,此次资产冻结令仅涉及了公司所持有浙大兰德及网新香港的股权,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未造成重大影响。同时,根据2008年8月公司控股股东网新集团、公司等三方签订的《关于脱硫业务承接、转让的框架协议》,网新集团将承担本次仲裁可能带来的所有损失。
而根据今日公司的公告,杭州中院显然做出了有利于浙大网新的判决。该院民事裁定书认为,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做出关于上市公司与阿尔斯通关于技术许可费用纠纷仲裁裁决时,所组成的仲裁庭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约定。由此,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向相关法律规定,该院驳回阿尔斯通的申请。对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做出的仲裁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
尽管上述仲裁结果将由公司大股东出面“兜底”承担,但无疑,此番获得杭州中院的支持无疑让一直处于“劣势”的浙大网新方面扭转了局势,也影响到公司在该院在审的其他案件的信心。值得一提的是,去年8月,在面临对阿尔斯通的诉讼进展不顺利的情况下,浙大网新提出了反击。8月9日,杭州中院受理了上市公司作为原告对阿尔斯通等5方提起的侵权责任诉讼,公司要求阿尔斯通等5方退还及赔付共计1.9亿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