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山东钢铁 证券代码:600022 编号:2013-007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此次购买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钢集团”)部分资产,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和资产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公司与莱钢集团在过去12个月未发生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未与其他关联人进行同类别的关联交易。
●此项关联交易不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此次购买的固定资产为莱钢集团持有的新增的变电站、水厂、轨道衡、铁路及铁水运输等设施。2013年2月25日,本公司与莱钢集团在公司办公楼签署《资产转让合同》,交易的该部分资产具体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万隆评报字(2012)第1018号”资产评估报告中界定的评估对象和范围为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莱钢集团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持有本公司36.59%的股份,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故构成关联关系。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陈启祥;注册地址: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注册资本:叁拾玖亿贰仟贰佰陆拾玖万叁仟叁佰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项目: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球团、焦及焦化产品、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铁矿石销售;铸锻件、机电设备制造,机械加工;技术开发;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及对外派遣劳务人员,承包本行业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房地产开发;仪器检测;工程设计;冶金废渣、废气综合利用。
2012年主要财务指标(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亿元
资产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1104.28 | 265.77 | 631.09 | 2.36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内容
1、交易标的
本公司此次购买的固定资产为莱钢集团持有的新增的变电站、水厂、轨道衡、铁路及铁水运输等设施。
莱钢集团已承诺本次出售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也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2、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价格以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2年2月29日为基准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万隆评报字(2012)第1018号〕,并经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于2013年2月4日核准的资产价值作为定价依据。经交易双方公平协商,《资产评估报告》〔万隆评报字(2012)第1018号〕所确认评估值483,366,596.07元,减评估基准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应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14,385,370.08元,加增值税40,422,607.69元(2009年1月1日后购置的设备评估价值为不含税价),最终确定为本次交易价格为509,403,833.68元。评估方法采用资产基础法。
3、相关资产运营情况的说明
本次交易的变电站和水厂自2009年6月份开始建设,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和建设,从2011年5月份开始运营,账面原值42412.9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1421.96万元,账面净值40990.94万元,评估价值39504.95万元,减值1485.99万元,目前继续投入正常生产,具备正常生产所必需的批准文件,资产运行质量良好;本次交易的轨道衡等计量设施自2010年4月份开始建设,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和建设,从2011年4月份和12月份分别开始运营,账面原值727.85万元,已经计提折旧195.64万元,账面净值532.21万元,评估价值923.43万元,增值391.22万元,目前继续投入正常生产,具备正常生产所必需的批准文件,资产运行质量良好;本次交易的铁路及铁水运输设施自2010年3月份开始建设,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和建设,从2011年4月份和12月份开始运营,账面原值8333.11万元,已经计提折旧67.73万元,账面净值8265.38万元,评估价值7908.28万元,减值357.10万元,目前继续投入正常生产,具备正常生产所必需的批准文件,资产运行质量良好。
4、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本次交易的资产账面原值为51473.86万元,累计已经计提折旧2805.33万元,计提减值准备0元,资产账面净值48668.53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交易双方为莱钢集团和本公司,交易价格为人民币509,403,833.68元、以现金方式支付,本公司于《资产转让合同》签定后十日内将资产转让价款人民币509,403,833.68元,一次性汇入莱钢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二)《资产转让合同》由交易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三)如果本次购买资产在合同签定并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20日内无法交付给本公司使用,莱钢集团将按照合同原值全额返还给本公司资产转让价款。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2012年,公司(原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批复(证监许可〔2011〕2151号)和《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了莱钢集团下属动力部、自动化部和运输部(以下简称“三部”)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并于2012年1月6日与莱钢集团签署了资产交割确认书,2012年2月24日发布了资产交割完成公告。
公司购买的原莱钢集团下属的“三部”资产,主要承担着公司水电供应、厂区铁路运输、工业自动化、信息化、进出厂物资计量、动力能源计量和电修服务等功能和任务。本次购买的资产,属于莱钢集团2011年新增的与“三部”资产相配套的变电站、水厂、轨道衡、铁路及铁水运输等设施,由于此部分资产在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基准日未纳入评估范围,因此未在2012年1月6日的资产交割中将此新增部分资产装入。随着公司业务流程的不断完善,为确保本公司资产和业务的完整性,强化专业管理和分工,充分发挥协同效益,减少中间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决定购买莱钢集团持有的2011年新增的变电站、水厂、轨道衡、铁路及铁水运输等设施。本次交易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和资产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交易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就《关于购买莱钢集团部分资产的议案》进行表决时,董事会9名董事中,关联董事邹仲琛先生、谭庆华先生、任浩先生、陈启祥先生、陈向阳先生、毕志超先生均按规定予以回避,其他3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并一致通过;公司3名独立董事迟京东先生、平晓峰先生、王爱国先生事前已收到公司提供的上述议案相关资料,经审阅,一致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客观公允,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交易条件公平、合理。《资产转让合同》的签署,促进了交易的规范,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就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均按规定予以了回避。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本公司与莱钢集团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
3、资产评估报告书。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