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新城现双重“利益输送”
难逃以公护私嫌疑
⊙记者 于兵兵 ○编辑 孙放
本报对铁岭市园林管理处涉嫌动用数亿元财政资金拿地,助铁岭新城业绩冲刺一事的连续报道,引起各方关注。有财政部门相关人士指出,如上述资金确系违规挪用,则无疑将触碰财政资金监管“红线”。而法律专家则直言,这是拿公家的钱,部分为私人“挡掉”巨额补偿风险,以非关联交易之名行利益输送之实。此外,铁岭新城超高的土地一级开发分成,也难逃利益输送之嫌。
法律专家:
公家“慷慨解囊”利益输送私人
随着本报对此事调查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法律界和政府部门人士纷纷表示关注,并提出其看法。
一位法律专家对记者表示,这是一次明显的拿公家的钱对私人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这是以非关联交易之名,行利益输送之实。(原本应为公众服务)的事业单位的钱,却去购买土地,肆无忌惮地被部分利益群体所利用。”该专家表示。
其分析如下:2011年借壳上市时,铁岭市财政局全资控股的铁岭财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铁岭财京50%股权,京润蓝筹及其大股东罗德安、付驹和北京三助嘉禾持有另外50%股权。将上述股权注入上市公司,并作业绩补偿承诺时,除国字号的铁岭财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外,京润蓝筹、罗德安、付驹和北京三助嘉禾也都承担相应义务。若铁岭财京2011至2013年净利润低于6.31亿、6.78亿和7.39亿元,上述各方都需按约定的计算公式拿出股份进行补偿。这也就是说,园林管理处此番“慷慨解囊”助铁岭新城业绩达标,除铁岭财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可免于巨额补偿外,也为罗德安、付驹等挡掉了补偿风险,“照顾”了其私人利益,构成利益输送。
而且,表面来看,园林管理处手握“黄金地块”似乎也不吃亏,但实际上,其资金占用存在成本,土地开发或转让也存在市场风险。或许目前,最令当地有关部门紧张的,也正是为这块土地找寻下家的问题。
除园林管理处外,拿下铁岭新城另两组地块的两家房地产公司也是“疑点”重重。其分别为铁岭翔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铁岭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显示,翔美公司与日盛公司成立日期分别为2012年11月20日和22日,注册资金均为800万元。企业住所均在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金鹰大厦7层。除注册时间恰在铁岭新城拍地前夕,这两家公司的地址也紧邻上市公司——铁岭新城就位于该大厦8层。同在金鹰大厦办公的还有不少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中不乏在去年年中刚刚成立,就火速在铁岭注册多家房地产分公司的外省投资管理公司。
政府人士:
如挪用财政资金或触碰法规红线
另一方面,一个被关注的核心问题依然是,作为副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园林管理处的巨额资金从何而来。“一些特殊的事业单位可以有经营权,比如科研院所等,且不排除其具有资金实力。但是,行政事业单位不能脱离本职,去搞大规模的土地开发。财政全额拨款就是为了满足其日常运营,如果它有很强的自我经营和获取收益能力,就不需要全额拨款了。因此,铁岭市园林管理处自身有这个资金实力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
那么,如果园林管理处拿地的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又会触碰怎样的法规红线呢?上述人士指出,一般而言,地方财政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是有严格限制的,直接批准动用6.8亿元购买土地的可能性不大。如通过违规操作获取资金,则有几种类型:一是虚假立项,套取财政资金。二是挪用,将原本合规的项目资金,暂时挪作他用。这两类操作,如遭遇严格审计,都可能令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受到责罚,情节严重者还要移交纪检和司法部门。
此外,东北地区某市国土部门负责人则告诉记者,尽管财政资金的使用是有严格预算和监管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未经合规审批的挪用,可谓司空见惯。“不过,用财政资金直接拿地的,却很少见。因为会导致资金被长期占用,除非有其他目的。”而铁岭市园林管理处此次离奇拿地,多半就属于“其他目的”。
有违常规:
超高比例分享土地出让收益应质疑
除上述问题,铁岭新城还可能面临更大风险。
“更大的问题和风险也许还没有被市场充分认识到。那就是铁岭新城如此高比例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是否涉嫌国有资产的流失?从近期各地对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规范来看,国家已意识到了这类问题。”北京某大型律师事务所专家告诉记者。
据该专家介绍,我国土地属全民所有,土地出让收入被纳入严格管理,原则上应为全体人民享有,能够分给土地一级开发商的比例是很少的。一级开发原本应由地方政府完成,只是因为种种原因,政府委托给国资企业或部分引入的社会资本来完成,而受托方常规来说,只获得成本之上一定比例的利润。
例如成都市国土局2011年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的意见》,投资方的投资年回报率应不高于其实际投资金额的12%。绵阳市2010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一级土地整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也指出,投资方的投资回报率原则上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至2.5倍(税后)。
据上述专家介绍,一般来说,一级土地开发商,能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分得10%至20%已经很高。此前资本市场已有案例,因为某土地一级开发企业高达近四成的分成比例有违规定,遭遇质疑,其借壳上市受阻未能成行。
而回看铁岭新城,根据2007年铁岭财京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当地政府在取得土地出让收入后,直接扣除土地出让金、农业发展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以及除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外的相关规费后,余额全部支付给公司。
在政府扣除部分中,最大头是土地出让金。协议约定,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历年累计平均不超45万元/亩时,按5000元/亩收取,超出45万元/亩以后,从下一年开始,另需按超出部分的35%加收土地出让金。无论是按5000元/亩收取,还是对超出45万元/亩部分按35%加收土地出让金,铁岭财京的分成比例都足以令人艳羡。
虽然铁岭市财政局在上市公司占有约三分之一的权益,但不可否认,铁岭新城超高的土地一级开发分成中,亦有相当部分化为利润,被民资股东所分享,这难道不应质疑为另一种“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