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十多年来在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方面的进步足够大,但累积的若干深层次矛盾与问题也很同样突出。从今年“两会”上的各种提案可以看出一种趋势,人们现在把希望寄托在从更高水平上重建社会与经济公平秩序。而这样的社会经济秩序重建,也必将开辟中国社会进步发展的新航标。
傅子恒
从今年“两会”上有关“稳定物价”、“教育”、“医疗”、“房价”、“反腐倡廉”、“幸福”等各种提案所集中体现的热点来看,中国经济失公还是失衡这个近几个月引发学界激烈争论的问题,也是代表和委员们高度关注的问题。
实际上,有关中国经济失衡的讨论由来已久,观察的维度也非常多元。比如城乡二元结构差异、改革开放之前在备战导向之下的东北与内陆地域发展战略与改革开放之后沿海率先发展内陆地区跟随形成的“梯度开发”格局、经济的总量供给与需求平衡之下投资、消费与进出口比重与结构等等方面,都属于观察与讨论的不同维度。
中国经济失衡吗?这其中有度量问题,也有认识问题。其实不平衡是常态,而当这种成为常态的不平衡在不同阶段由于被关注程度不同而造成矛盾焦点的游移时,国人更多倾向于笼统地将其作为一种社会经济体制的形态禀赋。“失衡”是“不平衡”的极端体现,由“不平衡”到“失衡”,这其中有可以量化的“度量”问题,也有主观的“认识”与“感受”问题。如果说客观度量与主观认识感受不容易形成统一标准,那么有一个应可被广泛接受的观察要点是:这种不平衡的形态在时间序列上是扩大还是缩小了,其差距能否被社会成员广泛地接受(至少是能容忍)。从事实来看,中国经济近十年以来的不均衡事实,在地域、范围、领域的表现各不相同,有许多方面缩小了,有许多方面扩大了。
对于社会公平问题,近年人们讨论最多以及舆论的聚焦点,一直落在收入分配与财富占有的差距上。从目前各个渠道以各种口径公布的基尼系数来看,我国当前该指数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但是,对经济公平的认识,远非收入分配差异一个方面的体认,还涉及其他更多层面,其基础是“人的平等”问题,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格的平等,当然还有个人权力与权利的享有与保障状况、个人发展机会与选择的公平等问题,其内涵以及意义非常丰富。
公平(Fairness),从字面理解是“公正(Justice)”与“平等(Equality)”,依据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定义,是指“人类的公平或公正,通常应用于收入和其他生活机会方面的分配”。现代资本主义兴起于观念的革命,对于“平等(Equality)”的认识,其理论的起点是“天赋人权”。比如伏尔泰就认为,人生而平等,一切享有各种天赋能力的人,都是平等的;卢梭认为,人类存在着两种不平等:“一是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由自然造成的),包括年龄、健康状况、体力以及心理或精神的差别;另一种可以称之为伦理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取决于一种契约,这种契约是由某些人专门享受且往往有损于他人的各种特权(如比他人更富有、更高贵、更有权势,或者甚至要求他人服从他们)组成……”。“公正(Justice)”涉及价值判断问题,比如《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就是“不偏私,正直”,但究竟什么是“私”、“无私”或者“正直”,即明显带有个人的价值判断取向。而一般公认的是,“公正”所指的是侧重于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在英语中,“公正” “Justice”的本意是司法、法律审判、裁度之意,是将法律作为基本价值判断与裁度的一种工具。卢梭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将“平等”与“公正”两者贯通了起来。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Paul Ricoeur)将正义、权利、责任、良知和法律称为公正的主要构成要件。而关于构成“公平”定义的“平等”与“正义”的关系,笔者认为也许可以这样理解:“平等”是“天赋”的基本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无需证明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正”作为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与运行机制(“良制”与“良治”),则是人们基于一定时期内的价值观与认识水平之上所追求的目标。而就当前阶段的社会认识与普遍的个体感受来看,无论是基于收入分配差异公平还是机会均等、个人选择与基本权利保障等各个层面来看,对中国经济“失公”的感受,是有着更多一致性的“共识”的。
总结而言,关于当前中国经济“失衡”还是“失公”的争议,我认为可以这样概括,那就是:“失衡”存争议,“失公”有共识,相关的统计与论证已足够多。因为“公平正义”是一个社会追求的目标,人们期待更多的“失公”问题获得解决思路以及方案,因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与思路更具现实意义——更直截了当地说,一个已具有“普遍共识”的问题更需要的是解决思路与方案。站在历史的高度来看,中国三十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进步,尤其是在包括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方面的进步足够大,但累积的若干深层次矛盾与问题也很同样突出,比如由法制、制度不健全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比如由收入分配与财富累积过程中的程序合法公平问题引出的财富失衡、失公以及再分配问题等等。人们通常会记取邓小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主张,但一直未能完整理解这一主张,我以为,其准确与完整的理解表述理该是:“让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先富起来的人再带动、帮助后富起来的人,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其中既有对致富“过程公平”的条件限定,也有对先富者富起来之后的义务规定,比如防止因为各种原因造成既得利益阶层固化而缺乏流动妨碍个人选择公平等等。究竟怎样从根本上解决化解这些矛盾,从“两会”上的各种提案可以看出一种趋势,人们现在把希望寄托在从更高水平上重建社会与经济公平秩序上。而这样的社会经济秩序重建,也必将开辟中国社会进步发展的新航标。(作者系万联证券研究所负责人,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