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09 股票简称:天富热电 编号:2013-临026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2]1265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7.5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87,5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人民币1,828,315,539.41元。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3月13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2013年3月13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3]第11042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三山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广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于2013年3月28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开立情况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三山支行 (银行账号: 107034804991)
2、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银行账号:65101560063856330000)
3、广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46001511010000088)
4、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7501110182100006111)
二、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上述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300MW热电联产扩建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宏源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宏源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宏源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百宽、秦军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宏源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宏源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宏源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宏源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宏源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照本监管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宏源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宏源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行、宏源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