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股票代码:000726 200726 股票简称:鲁泰A 鲁泰B 公告编号:2013-014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4月22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公司所在地般阳山庄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董事长刘石祯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9人,代表股份25,808.9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005.7496万股的26.88%。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股份13,176.5005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外资股股份总数的33.45%,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12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08.9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176.500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外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12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08.9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176.500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外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08.9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176.500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外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08.9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176.500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外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08.9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176.500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外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12年12月31日的注册资本总额为100,889.48万股,其中含公司回购B股尚未注销的库存股:4,883.7304万股,因此参与分配的股本总额为:96,005.7496万股。
以96,005.7496万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2.80元人民币(含税)。A股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B股按股东会召开日第二天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港币兑付(外籍个人股东按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免税,非居民企业股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上述分配方案实际分配股息268,816,098.88元人民币,剩余可供分配利润1,973,041,469.52元结转到以后年度。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08.9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176.500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外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7、审议通过了《聘任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08.9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176.500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外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曹钧 龚新超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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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