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6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4月23日(星期二)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4月22日至23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4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4月22日15:00至4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大厦A栋32楼大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伟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3年4月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和开通网络投票方式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7,772,6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5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454,991,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名,代表股份32,781,3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0%。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顾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487,742,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票26,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票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审议并通过了《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487,742,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票26,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票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三)审议并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487,742,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票26,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票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四)审议并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87,745,6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票26,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票0股。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487,742,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票26,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票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2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87,742,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票26,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票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87,742,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票26,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票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八)审议并通过了《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487,742,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票26,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票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钟晓敏、李志军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贵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