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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出售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2013-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实业 公告编号:2013-009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出售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5月12日,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潮实业”)自公司第一大股东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投资”)处获知:

      2013年5月11日,东润投资与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广同川”)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东润投资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出售公司股份40,524,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8%。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润投资持有公司股份90,199,3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2%,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东润投资与北京广同川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双方

      1、转让方: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受让方: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28号院1号楼7层702室内708号;法定代表人为章雪峰。

      二、股份转让

      东润投资同意将其持有的新潮实业40,524,35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及其相关的所有股份权利(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包括获得自《股份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前,新潮实业所宣派的全部股息(包括现金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以及其他衍生的股票权利)等全部转让给北京广同川。

      三、转让价格和价款

      东润投资和北京广同川同意上述标的股份(40,524,350股)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每股伍元贰角整(小写:¥5.20元/股),转让总价款人民币为贰亿壹仟零柒拾贰万陆仟陆佰贰拾元整(¥210,726,620.00元)。

      四、转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股份转让合同》签订后伍个工作日内,北京广同川向东润投资支付壹亿柒仟伍佰玖拾柒万伍仟伍佰肆拾壹元伍角柒分(¥175,975,541.57元),余款叁仟肆佰柒拾伍万壹仟零柒拾捌元肆角叁分(¥34,751,078.43元)在第一笔款项支付后伍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至东润投资账户。

      五、转让股份的过户

      东润投资在收到北京广同川全部股份转让款后伍个工作日内,配合北京广同川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六、违约责任

      北京广同川未按照《股份转让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每延期一日按应付未付股份转让款的0.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超过五个工作日未支付,东润投资有权终止《股份转让合同》,在此之前支付的款项不再退回给北京广同川。

      东润投资未按照《股份转让合同》约定的期限配合北京广同川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每延期一天,按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0.1%向北京广同川支付赔偿金,超过五个工作日不配合办理,或由于东润投资的原因,导致标的股份在北京广同川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后30个工作日未过户至北京广同川名下,北京广同川有权终止《股份转让合同》,届时东润投资需无条件退还北京广同川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但非东润投资的原因除外)。

      七、税费

      有关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手续的费用和因本次合同的签署、履行而发生的税费,按规定由东润投资和北京广同川各自承担其需要承担的部分。

      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东润投资和北京广同川需分别编制《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另行代为公告。

      特此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