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13-024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会议第七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5月22日(星期三)上午10:00开始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侨城侨城东路2002号深圳博林诺富特酒店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锂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3年4月1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668,900,5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3.59%。
2、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董事会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668,900,26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6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 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 %。
2、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监事会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668,900,26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6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 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 %。
3、审议通过了《〈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668,900,26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6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 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 %。
4、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668,900,26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6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 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 %。
5、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668,900,26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6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 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 %。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668,900,26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6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 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 %。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668,900,26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6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 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 %。
上述议案详情刊登在2013年4月12日的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圆、李馥群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