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76 900941 股票简称:东方通信 东信B股 编号:临2013-015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24日上午9:30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6号东信城A楼210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 610,540,301 股(其中B股4,514,47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2.56亿股的48.6099%。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7 |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 | 8 |
外资股股东人数 | 9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610,540,301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606,025,830 |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4,514,471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8.6099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48.2505 |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0.3594 |
(三)此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张泽熙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610,340,301 股(其中B股4,314,471股) | 99.9672% | 0 | 0 | 200,000 | 0.0328% | 通过 |
2 | 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610,340,301 股(其中B股4,314,471股) | 99.9672% | 0 | 0 | 200,000 | 0.0328% | 通过 |
3 | 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610,340,301 股(其中B股4,314,471股) | 99.9672% | 0 | 0 | 200,000 | 0.0328% | 通过 |
4 | 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 610,340,301 股(其中B股4,314,471股) | 99.9672% | 0 | 0 | 200,000 | 0.0328% | 通过 |
5 |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续聘的议案 | 610,340,301 股(其中B股4,314,471股) | 99.9672% | 0 | 0 | 200,000 | 0.0328% | 通过 |
6 |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610,340,301 股(其中B股4,314,471股) | 99.9672% | 0 | 0 | 200,000 | 0.0328% | 通过 |
7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610,340,301 股(其中B股4,314,471股) | 99.9672% | 0 | 0 | 200,000 | 0.0328% | 通过 |
其中,第四项议案《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的主要内容为:按照母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942,672.60元,拟以 2012 年末总股本1,256,000,06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红利0.80 元(含税),合计分配100,480,005.12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24,586,251.89 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第七项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吕崇华、竺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3、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记录。
特此公告。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776 900941 股票简称:东方通信 东信B股 编号:临2013-016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经营范围的相应条款修改如下:
原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可通过送红股、派发现金股利等方式进行,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现修改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可以采取送红股、派发现金股利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发放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经监事会、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原第十三条 “移动通信、程控交换、光电传输、激光照排设备、电子自助服务设备、自动售检票设备、自动售货机、自动柜员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设备、电子支付终端设备、集成电路读写设备及其配套产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系统和通信网络终端产品的研制、开发、制造、销售,代理与服务,计算机及其配件、金融机具设备及配件的维修、维护、租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对银行自动柜员机等金融自助服务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及管理,对现金及有价证券提供清分处理服务。通信系统工程的设计、集成、施工、技术咨询与培训,医疗器械的经营,经济信息咨询,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件)》,经营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除外),开展本企业“三来一补”业务。”
现修改为:“移动通信、程控交换、光电传输、激光照排设备、电子自助服务设备、自动售检票设备、自动售货机、自动柜员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设备、电子支付终端设备、集成电路读写设备及其配套产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系统和通信网络终端产品的研制、开发、制造、销售,代理与服务,计算机及其配件、金融机具设备及配件的维修、维护、租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对银行自动柜员机等金融自助服务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及管理,接受合法委托对现金及有价证券提供清分处理服务,以服务外包形式从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后台业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清机加钞、清分整点、现金调缴等银行现金后台业务和票据录入、数据处理等银行非现金后台业务)。通信系统工程的设计、集成、施工、技术咨询与培训,经济信息咨询,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件)》,经营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除外),开展本企业“三来一补”业务。”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