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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26日   按日期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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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应行业发展
    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
    2013-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东吴基金

      

      新《基金法》在多方面为基金行业新一轮的大发展提供了机遇,但不论是以前,还是未来,基金行业发展的最重要前提要素之一,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新《基金法》中,这一原则亦得到了更多体现。

      基金管理人方面,新《基金法》有针对性地增加从业人员“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利益冲突处理原则,补充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等受托义务,禁止其从事“老鼠仓”交易等背信行为,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公司的自律管控,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方面,新《基金法》补充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二次召集”制度,有效解决了作为集体行动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难度大、成本高等问题,能更好地发挥其监督约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作用。此外,新《基金法》第四十八条将“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纳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权,而“调整”包括了“提高”和“降低”两方面的权利,为投资者要求降低管理费、托管费提供途径,并从另一角度强化基金管理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先的意识。

      新《基金法》中有不少细节设计在为基金行业放松管制的同时,立足于防范业务风险,进一步强调了基金管理人本身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应尽到的责任,而这也是基金行业长久稳健发展的基石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