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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18 证券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3—01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方式,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34,521.78万元,即每股派发人民币0.058元(税前)。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8元,扣5%税率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51元;扣10%税率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22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5日

      ● 除息日:2013年6月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1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2013年5月17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13年5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以截至2013年6月5日本公司总股本40,434,790,000股为基数,向收市后在册的股东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34,521.78万元,即每股派发人民币0.058元(税前)。

      2、发放年度:2012年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以上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0.0551元;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522元;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8元。

      三、相关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5日

      2、 除息日:2013年6月6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6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和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如能在公告后10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编:100033

      电话:010-63636388

      传真:010-63636713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