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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简政放权:
    转入规则提供者新角色
    2013-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季先

      ⊙李季先

      

      证监会主席肖钢近日表示,作为监管部门,证监会对不该管的事情,要坚决地放、逐步地放、放到位;法律允许放的,抓紧放,法规还不允许放的,修订法规条例后逐步地放;对不符合转变职能要求的行为,要坚决地改、逐步地改;对需要管好的事情,要坚决地管住管好。这番话被很多人解读为是监管部门迄今为止所做的最为清晰的自我革命的表述。

      “有舍有得,不舍不得,大舍大得”,证监部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无疑是证券监管理念的一次突破。相信民智,舍去不该管的或管不好的;真抓实干,全力做好份内事,履好核心职责——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在得与失之间直接切中证券监管的要义,这是一种监管情怀,也是监管部门集思广益后的大智慧。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自我国资本市场正式进入“新兴加转轨”阶段以后,恪于国情,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或备案职责未降反增。上至拟上市公司IPO审核,下至公司治理中的一般董监高资格确认,资本市场大大小小的事项几乎都会被设置成相应的审批或备案项目。在这种监管模式下,我国资本市场不自觉陷入了其他“新兴加转轨”市场的常见监管困局:乱——强化监管(修法增加审批或备案事项)——老问题不见改观并产生新问题——进一步强化监管(颁新法设置更多审批或备案事项)——问题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积聚。

      于是,一方面,包括投资者、中介机构在内的相关市场主体的主体意识被压抑,参与意愿和自律意识降低,投机性气氛较重;而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长期满负荷运行,非常辛苦,但却因效果不佳、容易滋生寻租行为得不到市场理解。此次,以肖主席为代表的监管领导层愿意大处着眼,有放有收,通过简政放权真正转变职能,“好钢用在刀刃上”,将监管力集中在保护投资者、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核心职责上,预示着那些民众或市场自身可以解决的问题将真正交还给市场,不仅是个巨大的监管观念进步,而且还是监管方法论上的创新。

      不过,正如自然界的阳光、雨露等一样,监管部门的战略执法收缩必然要伴随着民智的扩张,两者殊途而同源;相信民智的程度决定着监管部门简政放权的广度和深度。以IPO审核为例,如果监管部门相信市场或投资者自身可以解决问题,譬如由投资者通过惩罚性的司法诉讼解决财务造假和虚假信息披露问题等,那么监管部门就可以将IPO审核由目前的实质审核转为形式审核;或直接由核准制改成注册制,收缩监管触角,而将问题的全面最终解决权交给市场,监管部门只提供规则。可如果监管部门认为市场不能自行解决问题,必须由相应的严格审核才能做到依法有序,那么民智就会被压缩在极小的活动范围内,监管部门的转变职能就很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斩钉截铁地说:我所说的法律,就是指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言,而绝不是其他什么空话。这对于证券监管的效度和方法论而言,同样适用。相对于监管部门简政放权的制度宣示,公众或者投资者可能更愿意看到监管部门切实的行动。就中国资本市场现状而言,监管部门的简政放权与相信民智为代表的民权两者基本上呈此消彼长的关系。监管部门权力的释放程度,决定了民智的权利化程度。如果监管部门放弃IPO实质审核权,以投资者为代表的司法诉权必然扩张,这是必然的制度逻辑。监管部门要做的就是厘清自身参与的法律限度,除依法或市场要求必须参与者外,其他凡市场可自行解决的,都交给民智所代表的市场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要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当然,监管部门简政放权不意味着就可以撒手不管,当甩手掌柜。除了法律上应管好或市场要求其管好的事情外,对于民智充当主角决定权利义务配置方式的事情,监管部门仍要保持关注,但不再是直接参与当事方关系的调处,而是成为规则提供者,从规则制度源头恪守“三公”原则,将保护投资者的理念落在实处。

      (作者系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