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公告编号:2013-014号
债券代码:122077 债券简称:11西钢债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3年6月14日
债券付息日:2013年6月17日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发行的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6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西钢债”(代码:122077)。
3、发行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8年期(在第5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5年票面利率为5.75%,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5.75%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付息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自2012年起每年的6月1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6年间每年的6月15日。
8、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75%,每手“11西钢债”(面值人民币 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75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3年6月14日
2、债券付息日:2013年6月17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6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西钢债(122077)”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西钢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无法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发行人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6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1西钢债”的QFII、RQFII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1西钢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财务处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西川支行
账户号码: 2806001909022105417
账户名称: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971-5299186,5299673
传真:0971-5218389
邮寄地址: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西宁特钢董秘部
邮政编码:810005
2、请上述QFII、RQFII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1西钢债”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还应于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财务处。
4、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宁市柴达木西路 52 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利
联系人:杨凯、张显波
联系电话:0971-5299186、5299673
传真:0971-5218389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瞿珊
联系电话:010-66299517
传真:010-6629958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 6 月 4 日
附表:
| “11西钢债”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 | ||
| 项目 | 中文 | 英文 |
| 在其居民国(地区) 名称 | ||
| 在中国境内 名称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 地址 | ||
| 国(地区)别 |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 债券利息 (税前,人民币元) |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公司名称及签章: | |
| 传真: | 填表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