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398 股票简称:工商银行 编号:临2013-021号
证券代码:113002 证券简称:工行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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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13 年5 月22 日,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行约35.5%股份的股东)受本行委托,提请本行董事会将《关于选举易会满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罗熹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和《关于选举刘立宪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年会审议。
● 本次股东年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年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12年度股东年会(简称本次股东年会)于2013年6月7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本行总行和香港中环金融街8号四季酒店大礼堂通过视频连线方式举行。
出席本次股东年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35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3,791,475,362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662%。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359 |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 | 34 |
外资股股东人数 | 2325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83,791,475,362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247,416,921,718 |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36,374,553,644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81.1662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70.7628 |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10.4034 |
本次股东年会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年会由董事会召集,姜建清董事长主持会议。
本行在任董事13人,出席13人;本行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本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年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易会满先生、罗熹先生、刘立宪先生参加了本次股东年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通过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是否通过 | |||
投票股份数 (股)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投票股份数 (股)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投票股份数 (股)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1 |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83,458,363,066 | 99.8826% | 17,437,143 | 0.0061% | 315,675,153 | 0.1113% | 通过 |
2 |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83,458,403,338 | 99.8826% | 17,418,339 | 0.0061% | 315,653,685 | 0.1113% | 通过 |
3 | 关于2012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 283,458,299,311 | 99.8826% | 17,421,326 | 0.0061% | 315,754,725 | 0.1113% | 通过 |
4 | 关于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283,499,877,629 | 99.8972% | 33,429 | 0.0000% | 291,564,304 | 0.1028% | 通过 |
5 | 关于聘请201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83,498,648,118 | 99.8968% | 1,359,744 | 0.0005% | 291,467,500 | 0.1027% | 通过 |
6 | 关于选举易会满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 281,560,493,462 | 99.2139% | 1,918,829,145 | 0.6761% | 312,152,755 | 0.1100% | 通过 |
7 | 关于选举罗熹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 281,737,746,346 | 99.2763% | 1,741,561,656 | 0.6137% | 312,167,360 | 0.1100% | 通过 |
8 | 关于选举刘立宪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 282,225,153,720 | 99.4481% | 1,254,125,951 | 0.4419% | 312,195,691 | 0.1100% | 通过 |
上述审议事项均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行分别于2013年4月23日和2013年5月23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次股东年会会议通知、补充通知、会议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杨小蕾律师和苏峥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年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年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