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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6 股票简称:金龙汽车 编号:临2013-010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以2012年末公司总股本442,597,09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持股主体不同,分别为0.135元、0.1425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1日

      ● 除权除息日:2013年6月24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27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3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4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以2012年末公司总股本442,597,0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合计向全体股东分红66,389,564.55元(含税)。

      三、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 21 日

      2、除权除息日:2013年6月 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27 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13年6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电子器材公司、福建漳州闽粤第一城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划入其指定账户。

      2、上述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本公司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代扣代缴税收的说明:

      (1)公司股东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电子器材公司和福建漳州闽粤第一城有限公司,由其自行缴纳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统一暂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25元;实际税率根据股东持股期限具体确定: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有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592-2969815

      联系人:王海滨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