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291 证券简称:西水股份 编号:2013-014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4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4元(含税) ;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4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0513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0486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5日;
● 除息日:2013年6月26日 ;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7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在2013年5月8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2年末总股本384,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4元(含税),应分配红利20,736,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3、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54元。
4、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513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486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54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5日
2、除息日:2013年6月2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股东乌海市城建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部门: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473-4663855 传真电话:0473-466385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