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入区意向协议的公告暨复牌公告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13-18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
项目入区意向协议的公告暨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中恒(南宁)生物医药产业基地
●投资金额:约 30亿元人民币
●特别风险提示:
(1)本公告所涉及协议尚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存在未获批准的风险;
(2)本公告所涉及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未约定具体投资项目。后续,该意向框架下的具体投资项目,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存在未获批准的风险;投资项目如需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均需要经过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后方可实施,存在未获批准的风险;
(3)本公告所涉及项目的投资周期较长。期间,国家政策等外部环境及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的改变,都可能对项目能否实施以及实施效益产生影响;
(4)本公告所涉及投资的金额巨大,接近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总额,项目实施的情况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13年6月20日,中恒集团控股孙公司南宁中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中恒”)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广西南宁签署了《项目入区意向协议书》。
根据该意向协议,南宁中恒通过招拍挂程序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取得工业用地1000亩,投资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食品生产基地、研发基地及相关产业、配套项目,项目总投资30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总投资达270万元人民币/亩(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对土地、厂房、设备等投资)。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前述土地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建设期不超过36个月。
本投资意向协议所涉及项目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南宁中恒为中恒集团下属子公司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恒集团持有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9.99%的股份。
三、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1、意向协议签约主体:
甲方: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乙方:南宁中恒投资有限公司
2、项目拟用地:用地位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总占地面积约 1,000 亩,其中369亩为与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面积置换用地。具体用地面积以国土部门最终审定的面积为准;最终用地坐标以规划、土地部门的行政许可为准。
3、土地获得及款价支付:
(1)本项目用地以工业用地形式通过招拍挂的合法程序获得。具体用地性质以招拍挂公告为准。进行招拍挂前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人民币,如不按时交付,本协议失效。
(2)本项目土地起拍价以国土部门公告的挂牌价格为准。若乙方项目地块挂牌价高于乙方预期,乙方可放弃摘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挂牌后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本协议终止履行。若乙方愿意以等于或高于挂牌价格摘牌的,本意向协议继续履行。
(3)地块按净地出让, 甲方负责土地符合通水、通电、通规划道路及平整条件。
4、项目建设:
(1)本意向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成功摘牌时间内,乙方须做好项目环评、总体设计、勘探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报请甲方相关部门审批。
(2)自乙方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乙方须在 6 个月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材料齐备但相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许可的除外。
(3)本项目建设指标须满足国土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且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及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4)本项目排污管道须接入市政管网,排污不得超过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相应的排放标准。
(5)乙方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手续,甲方给予协助配合,应缴纳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享受开发区各项最优惠奖励政策。
5、违约责任
(1)乙方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后,乙方须在 6 个月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材料齐备但相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许可的除外。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竣工投产的,甲方不予返还余下履约保证金。
(3)乙方改变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项目、内容、方案或转让股权、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公司重大事项的,须知会甲方。
(4)因甲方以外原因,该项目未能核准通过取得项目用地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名盖章并经乙方有权机构审批之日起生效。
四、风险分析
本公告所涉及意向协议下的投资存在如下风险:
1、本意向协议所涉及投资金额超过本公司净资本50%,根据《公司法》、本公司《公司章程》及意向协议条款,该意向协议尚需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方能生效。
2、本意向协议仅确定项目的投资意向。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该投资意向下的具体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方能实施。
3、目前,本意向协议所涉及项目地块尚未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拆迁工作的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同时,若项目地块挂牌价过高,存在公司放弃竞标、导致协议终止的可能性。
4、本意向协议下所涉及的投资如需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均需要经过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后方可实施。
5、本意向协议下所涉及项目的投资周期较长。期间,国家政策等外部环境及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的改变,都可能对项目能否实施以及实施效益产生影响。
6、本项目协议下所涉及投资的金额巨大,接近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总额,项目实施的情况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影响,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南宁中恒投资有限公司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入区意向协议》
中恒集团申请公司股票于2013年6月24日复牌。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