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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租牡丹园店经营房产的公告
    2013-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23 证券简称:翠微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10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租牡丹园店经营房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翠微超市”)所租赁的牡丹园店主要经营房产于2013年5月31日期满,为保证公司经营业务的持续开展,2013年6月25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审议通过,公司及翠微超市分别与北京牡丹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牡丹集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所拥有的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组装大楼建筑面积24,886.30㎡的房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其中公司租赁面积20,386.30㎡,翠微超市租赁面积4,500㎡,租期为10年,自2013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租金总额共计30,347.97万元。

      2013年6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续租牡丹园店经营房产的议案》,同意上述租赁事项。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

      公司与牡丹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房产租赁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二、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方情况

      (一)交易标的情况

      租赁房产为牡丹集团所合法拥有的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组装大楼建筑面积为24,886.30㎡的房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房产产权证明齐全,不涉及任何第三方租赁、共有、托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亦不涉及任何权利纠纷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租赁房产自2003年7月起一直由本公司及翠微超市持续租赁用作百货和超市的经营,目前使用状态良好。

      (二)交易对方情况

      企业名称:北京牡丹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韩燕生

      注册资本:125,320 万元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

      经营范围:电视机、电子元件器件、广播电视设备、电子计算机整机及外部设备、电视机专用生产设备、无线电通讯设备及家用电器的制造;承担本单位普通货物运输及部分社会普通货物运输。技术中介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营所属企业生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所属企业生产所属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开展对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贸部批准的其他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出租商业用房。

      三、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翠微超市分别与牡丹集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除租赁范围的差异外,其他内容均为一致。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3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租赁期满,同等条件下乙方对于该租赁物享有租赁优先权。

      2、租金及支付:首年租金为3.10元/天/平方米,第二年及第二年以后每两年租金递增3%。(租金总额共计30,347.97万元,其中:公司租金总额为24,860.38万元,翠微超市租金总额为5,487.59万元。)

      租金采取半年付结算方式预付,乙方应于每个支付期开始之前七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该期租金。

      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物业管理。租赁期内,因乙方使用租赁物而发生的水费、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包括在租金内。

      3、其他条款:

      甲方在牡丹园园区内由甲方及其关联方开发、建设、拥有和/或出租商业用途建筑物时乙方在市场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承租权。

      当甲方拟/需转让全部或部分租赁物时,乙方具有以与该其他方提出的价格相等的价格进行购买的优先权。

      如甲方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需进行地产项目开发,甲方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书期满六个月后的三个月内搬出承租房屋,届时房屋租赁合同终止。

      4、违约责任: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每迟延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部分款项的3%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随意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款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合同总租金金额15%作为违约金。

      5、争议的解决:双方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生效条件: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牡丹园店是公司经过多年市场培育、市场认知度较高、业绩贡献较大的成熟经营门店, 本次续租有利于公司的经营稳定和持续发展。租金价格按照公允、市场原则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续租价格较以往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续租期内公司及翠微超市按直线法摊销的年租金费用增加约1,805万元,2013年(6-12月)费用增加约1,052万元。因公司本年借款利息消除、龙德店装修费摊销结束,以及未来两年内清河店和翠微广场摊销期陆续结束等因素,可有效降低本次租金增加对公司当年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房屋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