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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宁沪高速 股票代码:600377 编号:临2013-010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0.36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342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324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4日

      除息日:2013年7月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0日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3年6月7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2013年6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jsexpressway.com。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12年末总股本5,037,747,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含税),共计派发1,813,589,100元,分配后余额转下年度。

      4、对A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42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帐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324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对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6元。

      三、具体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4日

      2、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5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0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7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A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A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法人股东可于2012年7月10日起持股东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注明单位开户行及帐号且加盖公司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法人股票帐户或江苏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券托管确认书,前往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草场门营业部领取红利。

      4、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合本公告。有关H股股息发放的安排,请参见本公司于2013年6月8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发布的公告。

      另:还没有办理法人股票帐户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法人股东,请尽快开设法人股票帐户,并到我公司办理补登记手续。

      请办理以现金方式归还股改对价的原法人股股东,尽快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草场门证券营业部联系有关归还的具体办理手续;如采用股份偿还股改对价的请尽快到我公司办理手续。

      六、备查文件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周年股东大会决议案。

      特此公告。

      附注:

      咨询机构:董事会秘书室

      A股流通股东咨询电话:025-84362700—301837、301835、301836

      传真:025-84466643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法人股东咨询电话:025-86586138

      咨询人:朱向宇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中路证券营业部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1号文荟大厦18楼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