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展油品投资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广州发展碧辟油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股票简称:广州发展 股票代码:600098 临2013-29号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下
广州发展油品投资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广州发展碧辟油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油品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发展油品投资公司”)为属下控股子公司广州发展碧辟油品有限公司(简称“发展碧辟公司”)申请成为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指定交割库,继续按60%持股比例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发展碧辟油品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坦头村(南沙所)
注册地点:广州市南沙区坦头村(南沙所)
注册资本: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旭
经营范围:建造、经营、出租和管理油库及其配套设施;从事成品油的储存及其配套服务;从事成品油及化工产品的储存及其配套服务及相关领域提供技术、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从事燃料油的批发和进口业务,从事成品油的批发经营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设计许可证管理的凭许可证经营)
主要财务状况:截止2013年5月31日,发展碧辟公司总资产86,035.57万元人民币,负债合计38,523.65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47,511.92万元人民币,净利润347.62万元人民币。
三、本次发展油品投资公司为发展碧辟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发展碧辟油品公司拥有的广州南沙油库为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指定交割油库,碧辟油品公司与上海期货交易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将于2013年6月30日到期。发展碧辟公司拟继续与上海期货交易所签订《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协议书》,成为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燃料油指定交割油库,协议有效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协议书》要求提供担保的条款,同意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油品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发展油品投资公司”)就发展碧辟油品公司参与期货储存交割等业务应承担的一切违约责任,继续按60%持股比例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发展油品投资公司为发展碧辟公司提供的以上担保责任有效期间明确,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对公司及属下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担保情况进行审查,公司为属下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124,505,015.75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存在以下担保:
1、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天然气投资公司按30%股权比例为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履行人民币3亿元债务向晋商银行太原并州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签订《保证合同》。项目贷款合同期限为十年,保证期间为项目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详见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下广州发展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为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为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原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原实投资公司”)向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申请2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详见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原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3、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同煤矿公司”)合资的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为甲醇项目筹资3亿元,期限5年。其股东大同煤矿公司为上述人民币3亿元融资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的两个日历年。广州发展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向大同煤矿公司出具反担保函,按30%股权比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信用反担保,担保期限与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限一致。详见公司于2011年12月17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属下广州发展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为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4、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原实投资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珠江电厂7万吨煤码头扩建项目”,根据项目的资金需求,原实投资公司向以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为牵头行的银团申请3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借款期限9年,分期提款,借款利率为实际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按年浮动。上述借款需由公司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为满足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优化企业债务结构,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拥有的广州发展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1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即6.0%)。广州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详见公司于2012年10月19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属下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5、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原实投资公司与蒂森克虏伯采矿.物料搬运技术有限公司(卖方)签订的《珠江电厂煤码头7万吨级泊位扩建工程1500t/h链斗式连续卸船机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中的付款要求,原实投资公司拟在中国银行珠江支行开立金额分别为38,920,744元及15,568,297.60元、有效期为6个月的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并与其签订《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公司同意为上述信用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详见公司于2012年11月10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原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6、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原实投资公司德国夏德、奥蒙德机械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卖方)签订的《珠江电厂煤场环保技术改造工程圆形煤场堆取料机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付款要求,原实公司拟根据合同进度在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申请开立金额分别为8,475,055.05元及1,540,919.10元,有效期均为6个月的不可撤销国内即期信用证,并与其签订《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上述信用证需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由公司与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签订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之《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7、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燃料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公司合资的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为甲醇项目筹资7亿元,期限6年。其股东大同煤矿公司为上述人民币7亿元融资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的两年。广州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向大同煤矿公司出具反担保函,按30%股权比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担保期限与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限一致。详见公司于2013年3月13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属下全资子公广州燃料集团有限公司为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属下子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没有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