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大连港 公告编号:临2013-018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
召开时间:2013年6月28日上午10:00;
召开地点: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大连港集团大楼109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未设网络投票。会议出席情况如下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3 |
H股股东人数 | 2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815,874,449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2,434,446,000 |
H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381,428,449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3.621203%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55.003299% |
H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8.617904% |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惠凯先生主持,
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公司在任董事9人,实际出席8人,刘永泽董事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6人,实际出席5人,吕靖监事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董事会秘书桂玉婵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徐颂先生(同时亦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朱世良先生以及联席公司秘书李健儒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2012年度股东大会对以下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 | 及百分比 (约数) | 及百分比 (约数) | 投弃权票股份数及百分比 (约数) | |
1 | 审议及批准公司二零一二年度董事会报告。 | A股:2,434,446,000 H股:381,426,449 | H股: 2,000 | H股: 0 |
2 | 审议及批准公司二零一二年度监事会报告。 | A股:2,434,446,000 H股:377,714,449 | H股: 2,000 | H股: 0 |
3 | 审议及批准公司二零一二年年度报告。 | A股:2,434,446,000 H股:381,426,449 | H股: 2,000 | H股: 0 |
4 | 审议及批准公司二零一二年度经审核综合财务报告。 | A股:2,434,446,000 H股:381,426,449 | H股: 2,000 | H股: 0 |
5 | 审议及批准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核数师及内部控制审计师,任期直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止,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 A股:2,434,446,000 H股:381,426,449 | H股: 2,000 | H股: 0 |
6 | 审议及批准公司二零一二年度期末股息分派方案。 | A股:2,434,446,000 H股:381,426,449 | H股: 2,000 | H股: 0 |
7 | 审议及批准于龙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其年度酬金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 A股:2,434,446,000 H股:381,426,449 | H股: 2,000 | H股: 0 |
特别决议案 | ||||
1 | 审议及批准将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修订为: “公司设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4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并授权董事会就该等修订向主管机关履行必要的批准、备案或登记程序。 | A股:2,434,446,000 H股:381,426,449 | H股: 2,000 | H股: 0 |
2 | (iii)签署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及 (iv)办理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其它事项。 | A股:2,434,446,000 H股:381,426,449 | H股: 2,000 | H股: 0 |
3 | (iii)签署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及 (iv)办理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其它事项。 | A股:2,434,446,000 H股:381,426,449 | H股: 2,000 | H股: 0 |
以上各项议案均未涉及关联交易,亦无需分类表决。本公司并无任何股东需就上述议案回避表决或放弃表决权。
鉴于以上普通决议案投赞成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二分之一,特别决议案投赞成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决议案均获通过。
就普通决议案7,于龙先生已承诺其将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三、律师见证情况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本公告附件
1.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