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简称:海越股份 股票代码:600387 公告编号:临2013--019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0.0475元、0.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0日
●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1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3年5月21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7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公司201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86,1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9,305,000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75元。
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给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我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
三、 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0日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1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8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7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派实施办法
1、以下股东的本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华银物业仓储有限公司。
2、除上述股东之外的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575-87016161 传真:0575-87032163
联系方式:浙江省诸暨市西施大街59号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11800
七、 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