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09 股票简称:国金证券 编号:临2013-2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13年7月19日在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7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3年7月16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出。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九人,实际表决的董事九人;其中董事刘江南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参会,特委托董事长冉云先生代为参会并表决。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冉云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议,与会董事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3亿元人民币设立一家另类投资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
(二)同意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的重要条款;
(三)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的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重要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一)在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中增加以下条款: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从事单项或多项证券业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公司可以设立专业子公司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
(二)删除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以下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在2013年8月6日(星期二)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109 股票简称:国金证券 编号:临2013-2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二〇一三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时间:2013年8月6日(星期二)上午9时30分
(二)会议地点: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7楼会议室
(三)召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五)参加会议人员:
1、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2013年8月1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通讯、传真、现场方式均可
(二)登记时间:2013年8月2日-8月5日
(三)登记地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出席会议的股东须持有关凭证参加会议: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票帐户卡;
2、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
3、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出席人身份证。
四、其他事宜
(一)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
(二)会议联系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16楼,邮编:610015
(三)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办理上述事宜。
(四)联系电话:(028)86690021、86690206
联系传真:(028)86695681、86690365
(五)联系人:周洪刚 金宇航
特此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授权参与股东大会议案的投票表决:
1、对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第( )项议案投赞成票;
2、对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第( )项议案投弃权票;
3、对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第( )项议案投反对票。
对于本委托书未明确意见的议案受托人可自主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
股票账户卡号:
持股数量:
委托书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书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注:本授权委托书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本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均有效。)